2019年02月27日 - 2019年2 月 27 日,海关总署发告 2019 年第 36 号公告,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 “先入区、后检测” 监管模式。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对需要实施检验的项目,可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理。检验项目包括动植物产品涉及的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公告之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