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2020年度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一、进口商品:童装、文具、领带、丝巾、围巾、坐便器、洗碗机、空气净化器、打印机、电热水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监视器、垃圾食物处理机、电磁灶、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内饰件、染料、颜料、着色料等。
二、出口商品: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毛绒玩具、电热水龙头等。
海关如何实施抽查检验?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目录外进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抽样具体实施方式:
海关总署根据全国各口岸进口业务的分布情况,结合商品的敏感程度,在口岸下达布控指令。此种方式多是以进口商品为主。
海关在各商场、实体店等市场流通领域“有计划”地“随机”抽查一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验。
“有计划”指提前做好抽查商品种类和数量计划。
“随机“指抽查地点和具体商品随机。
以上方式仅是指进口商品的抽查。
根据商品的种类,海关会根据辖区内出口企业的业务量大小选择相应的抽查商品,部分商品会以核查的方式实施抽查,此种方式多指出口商品的抽查。
三、 样品检测及后续处置
海关抽取样品后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将依法实施技术整改、不准出口、退运、销毁、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等措施。
被抽查单位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3267129/index.html